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日向社會公佈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《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(送審稿)》及起草說明等全文,公開征求意見。
  《條例》明確界定征收對象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的公民;對符合政策規定,但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,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。同時,統一了征收標準,明確了計徵基本標準,並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,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,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。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,具體征收標準授權各省(區、市)制定。
  《條例》規範了征收主體,限制委托征收權限。將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(街道)作出征收決定修改為委托鄉鎮(街道)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,征收決定一律由縣級計生部門作出。鑒於縣級執法力量有限,可以將調查取證工作授權鄉鎮(街道)。
  此外,《條例》還對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作出調整,確定由戶籍地予以征收,現居住地做好相關配合工作。
 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(www.chinalaw.gov.cn),或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,意見征求截至2014年12月20日。
  新華社  (原標題:《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》徵意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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